民眾黨市議員江和樹接獲洪姓民眾陳情,指他跟朋友一起在網路上團購20包紅燒蹄膀,18日到貨後立刻打開來食用,但吃下去卻感到「酸酸的」,一看包裝才發現製造日期是「102年3月15日」,有效期限1年,意即這包蹄膀已經過期10年。雖然團購主揪人有退錢,但不清楚是自掏腰包,或是廠商賠錢。
江和樹也在記者會上拿出過期的蹄膀並當場打開,嗅了嗅忍不住皺眉說「真的酸酸」,還有食物壞掉的「稠稠」,蹄膀上有黑色部分,但不確定是焦掉或發霉。江和樹並指出,現在民眾習慣網購食品,要等到收到貨甚至吃下肚才會發現有問題,此案廠商是用貼紙標示製造日期,而非直接打印在包裝上,恐有食安疑慮,要求市府要嚴查。
對此,台中市衛生局指出,會與民眾確認相關細節,今日也派員赴營業處所稽查,若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法制局提醒民眾,若買到過期食品導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業者請求賠償;另外,消保官也提醒,若有類似情事,消費者可向業者請求損害額1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