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案,修正包括交通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權限職掌、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等。修正案通過後,法條明定交通部掌理的10大事項,包括:
- 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 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 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 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 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 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 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 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 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 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此外,交通部轄下7個次級機關,其中觀光局與中央氣象局升格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另還有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及航港局。本次修正也包括訂定交通部設置部長1人、特任;政務次長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次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
修法後,法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