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台電台北北區營業處楊姓女課長因不滿李姓下屬離職,擔心工作量增加,居然失心瘋趁下班時間無人時,持鐮刀闖入下屬辦公室,瘋砍對方辦公桌、辦公椅和鐵櫃洩憤,辦公設備嚴重毀損。隔日,李女發現辦公室一片狼藉,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是楊姓課長所為。
事後,李女蒐集了現場照片,並保留了與楊姓課長的相關對話紀錄,提交「職場不法侵害事件通報表」,還參與「遭受不法侵害處置小組會議」,另外也將這些充分證據提交警方報案。
楊女因毀損辦公室物品,被依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起訴,然而,對於李女指控的恐嚇罪部分,因缺乏直接證據顯示楊女有恐嚇之意圖,且楊女犯案過程中,李女及其他同事並不在場,因此認定被告行為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予以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院審理,考量楊女行為衝動,以鐮刀隨意毀損他人財物,雖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依毀損罪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元,如以勞役折抵,則1天折抵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