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條文中寫道,第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另,第4條部分修正為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導致人數不符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因此修正條文通過後,未來憲法法庭裁判至少要有10名大法官參加;而若是作違憲宣告,大法官同意人數至少要有9名。
後續隨著確認沒有要修正的文字,韓國瑜敲槌宣布三讀通過,藍委們開心拍手,此修正條文也自本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