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黨內評估,由立院黨團提出釋憲,是因《憲訴法》新規生效,立法權膨脹侵害司法權的情況就立刻形成,憲政機關的運作不能允許一分、一秒沒有最後仲裁者,充分符合申請暫時處分的緊急性。
至於提釋憲的時間點,因釋憲標的必須是已生效的法律,因此若在總統公告前就提出預防性聲請,恐有不被受理之虞,因此黨內評估,可能在總統公布後、法律生效的3天內提出,抑或是等法律生效後提,由憲法法庭詮釋其程序自主權。
黨內也有呼聲,認為應廣泛結合公民團體力量,大家都來提釋憲、暫時處分,畢竟每個人都可能提憲法訴訟、憲訴法可能影響每個人的權益,但執政團隊評估認為,正在進行中的憲法訴訟案當事人,較可能直接滿足對《憲訴法》新規提訴訟的資格,但這些憲法訴訟案每個案子情況都不同,是否受《憲訴法》即刻損害且不可回復,需要仔細判別,情況會變更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