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0 12:28 臺北時間

【金融八法胡亂修】金融惡法海嘯來襲 興航內線案犯罪所得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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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前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解散,董事長林明昇的親戚多人事先得悉即將解散下市,立即賣出手中大量持股規避損失,此舉被檢方查出內線交易。
前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解散,董事長林明昇的親戚多人事先得悉即將解散下市,立即賣出手中大量持股規避損失,此舉被檢方查出內線交易。
金融修法導致犯罪所得可能發還被告,又添一例!台北地院日前針對復興航空內線交易案作出判決,根據新法被告犯罪所得宣告不予沒收,這已是1月金融修法以來的第2個判決,隨著更多金融案件陸續審結,全都無法宣告沒收,最後可能發還罪犯,金管會和立法院若再不趕緊修法補救,後續效應愈滾愈大,不少人擔心,年底的國際洗防評鑑也瀕臨崩盤。
判決指出,2016年11月22日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解散,董事長林明昇的親戚多人,事先得悉即將解散下市,立即賣出手中大量持股規避損失,此舉被檢方查出內線交易,多名被告在偵查中就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共186萬餘元,交由檢察官予以扣押,起訴以後,法院繼續扣押。沒想到,今年1月31日金融八法修正通過沒收規定,法官只好依照新法判決,不予宣告沒收。
判決指出:「因被告等人應負損害賠償金額均未確定,故無法確知是否仍有餘額。是被告等人犯罪所得,業經渠等於主動繳回,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尚無從依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就被告等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之宣告。」簡單的意思就是,法院宣布,因為新法的規定,無法宣告沒收。
由於法院無法宣告沒收,繼續扣押就變成於法無據。知情人士透露,許多金融罪犯的辯護律師早已磨刀霍霍,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也就是說,只要法院沒有宣告沒收,等判決確定,檢察官就無權扣押,除非被害人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或委由投保中心免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否則只能依法發還金融罪犯,而復興航空案,目前已由投保中心代被害人提出假扣押及求償等民事訴訟。
雖然判決書最後提到,等扣押財產分給被害人後,還有剩餘,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但有法界人士指出,檢方根本不可能針對此一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因為並無法律依據。
法界人士表示,可以事後單獨宣告沒收的,只有《刑法》第40條第3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最標準的案例,就是汪傳浦在瑞士被查扣的9億美元,因為汪一直逃亡海外,最後死在海外,我國無法追訴犯罪,這時候,才可以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不少法界人士痛批,這次修法的惡果,讓所有金融罪犯有機會取回扣押財產。這也不免令人質疑,1月底如此荒腔走板的修法,到底是搞烏龍?還是人為刻意操作,為了正在審理中的個案解套?
據本刊調查,此次金融修法是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突然出現了戲劇性逆轉,當時主席郭正亮委員臨時拿出了「第7頁」文件,隨即獲得在場人一致同意,就通過了修法。
這場突襲的黨團協商遭到外界質疑後,立委郭正亮先說是司法院官員提供修法版本,司法院隨即發聲明否認,強調此法並非司法院權責,司法院不可能也沒有提供修法版本;後來郭正亮就改口記錯,說是法務部官員提供的,在檢察官砲轟後,郭正亮再改口稱又記錯,說是金管會提供的,說法一日三變,到底是誰在幕後主導?至今沒人敢承認。
法務部已經發聲明,將邀集金管會、司法院趕快修法補救,法界人士指出,修法一定要快,否則拖愈久,這段期間出爐的判決會愈多,每一件都必須上訴改判,而且這段期間內判決確定的話,就會難以挽救,當務之急,一定用最快速度修法完成,盡量縮短錯誤時程。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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