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資深保險員表示, 2010年2月曾修正保險法第107條,考量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照顧遺族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較無此需求,且未滿15歲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更缺乏自我防衛能力,況且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為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危害國家未來棟梁,才會立此條文保障孩童。但自從台南發生地震,有一些孩童因此喪生,金管會也知道此一法令不合時宜,但仍不願提出更改。
保險專家表示,現行保險法107條的規定有如因噎廢食,父母殺害子女以謀取保險金的疑慮是個案,不應視作通案。107條的限制有三大理由包括道德危險的疑慮、未成年人無經濟負擔不需要保險、未成年自我保護的能力不足,但近年來的重大事故突顯出,107條已不合時宜,有修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