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9 05:58 臺北時間

【外媒驚爆】安全有把關卻不信 法界:台灣歧視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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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越南媒體針對頂新案報導,澄清2014年銷售至台灣的油品,並不是台灣法院認定的髒油。(中央社)
越南媒體針對頂新案報導,澄清2014年銷售至台灣的油品,並不是台灣法院認定的髒油。(中央社)
越南媒體針對頂新案,大篇幅報導油品解禁的同時,也揭露最新的2份越南官方文件,分別是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與越南司法部的公文,內容主要在澄清2014年銷售至台灣的油品,並不是台灣法院認定的髒油,同時也直指我國法院對此案過於嚴厲,有法界人士認為,越南報導有指我國法院有著歧視越南之意,不採信越南能有效控管養豬業的證詞。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的律師團在得知該越南報導提出2份文件後,立即開會研商,認為越南媒體揭露的2份官方文件,有助於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油質完全符合規定,可供人食用,更足以證明魏應充無犯罪意圖。
此外,曾出庭作證的台糖越南分公司前總經理胡大光,曾明白表示越南養豬制度執行良好,環境也適合豬隻養殖,越南政府針對畜牧場有嚴格檢疫程序,不僅派駐獸醫官針對豬隻檢驗有無傳染病,對於供飼養飼料也會加以不定期查驗。
胡大光曾證稱,越南政府若發現不合格者則禁止出售,即使檢疫合格發給合格證明後,在跨省銷售情形為確保運送途中所運送者自始至終皆為該批檢驗合格者,針對運送車輛甚至貼上封條,並特別在跨省的高速公路上設有檢疫站,可見越南政府針對畜牧業檢疫賦予相當嚴格管理措施以確保安全無虞。
對於胡大光的證詞,台中高分院認為,不足證明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的原料油,符合食品案全規範,魏應充的律師團認為,二審法院卻只截取部分內容,且台灣、越南兩國的制度本來就不同,不能認為哪一國就是好的,但二審判決認為越南就一定不好,有法界人士認為,這樣的見解可說是有著歧視越南之意。
台中高分院(圖)推翻一審彰化地院見解,認定頂新案有罪,判魏應充15年,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
本刊調查,魏應充遭檢察官起訴,指控涉嫌向越南大幸福進口不能供人食用的原料油至台灣,再精煉成各式食用油出售。一審彰化地院判魏應充無罪,主要理由為並無證據顯示頂新以大幸福公司原料所生產的油品危害人體,未違反《食安法》的規定;但全案上訴至二審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推翻一審無罪見解,改判魏應充15年重刑。
而二審改判魏應充有罪的三大理由,一是認定越南大幸福所提供給頂新的原料油,依據越南官方文件,不符合當地食品合格規範;二是大幸福提供的原料油,有酸價及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過高等三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範;三是依據最高法院對《食安法》從嚴認定的決議,不論有無害人體,只要是「假冒、攙偽」就是犯罪,二審認定頂新以不合格的飼料級原料油當成食品原料精煉成食用油出售,已涉及《刑法》詐欺罪及《食安法》假冒罪,改判魏應充有罪。
在一審中被法官認定沒有證據能力的越南工商部公文,二審卻有完全不同的解讀,台中高分院認為,越南工商部是統合農業部等相關權責單位的意見後回函我國,公文具有證據能力,可以採信;且既然這份公文中提到,越南大幸福公司將供人類食用標準的油品與飼料用的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已違反越南法規,這就代表越南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因此不得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成為改判有罪的理由。
不過,魏應充認為有罪判決違背法令,委請律師團以頂新油品安全、檢方採證錯誤、不當取供及錯誤解讀越南公文等4大爭議點提出上訴,同時打出溫情牌,強調魏家都是吃頂新油品,證明自家產品不是黑心油。
如今,越南當地媒體曝光二份最新的官方文件,指提供頂新原料油的越南大幸福公司,不必取得食品合格廠商證書,若獲我國法院採信,二審中認定頂新買不合格油品的改判理由,就可能遭到推翻,加上大法庭制度即將於7月4日上路,全案是否因此產生變數,仍待最高法院進一步釐清。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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