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指出,近年來,社會大眾對於食品安全的議題甚為關注,由於食品安全直接關係者國人生命、身體、健康的維護,且其所可能造成的傷害常常是永久性的。《兩公約》上開公約內容已內國法化,成為保障「健康權」法源依據,我國政府近年多次修正《食安法》等相關法律。
頂新油品案二審判15年,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李永然律師指出,相關案件證據的取捨及認定應尊重司法機關的審理判斷,但是除民眾「健康權」考量外,被告的權益也是應該保障、關注的重點,這才是台灣民主、人權的價值展現。而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主要繫於程序正義,也就是刑事訴訟程序的落實,包括「證據法則」在內。
就越南媒體所披露的兩項新文件,李永然指出,若確實屬於越南官方所出具的文件及法律意見,我國法院應該予以尊重。畢竟我國法院很難知悉越南當地法令規範的全貌,也不宜越殂代庖替越南政府認定越南國食品是否符合該國法令。
根據越南媒體報導披露的2份文件,一份是越南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的函文,另一份是越南司法部所發出的公文,李永然指出,2份文件都講得很清楚,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品並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當時也沒有任何一家公司因為出口食品而取得過這樣的證書,顯然越南官方單位認為大幸福政府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本來就可以出口食品。
李永然認為,由此更可以發現到原審法院在事實未明確的情況之下,就做不利於被告的推論,顯然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又因頂新油品該案目前已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中,他認為刑事被告應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釐清真相。
對於法院審理期間,越南官方農業部、工商部、司法部先後提出相關文件,我國法院應以何者為準?李永然認為,政府各部門的專業分工、權責歸屬為何,這應該是越南政府才有權說明的問題,政府部會對於同一問題提出看法,甚至出現不同調的說明,我國政府也常常發生,這有時是部會主管業務不同而產生的不同立場表達。
李永然舉例說明,如主管經濟的部會與主管環境保護的部會常會有不同意見。所以越南政府各部會先後針對大幸福公司油品問題提出看法,是很有可能發生的狀況,如果我國法院若是無法確認相關問題應該以越南官方農業部、工商部或司法部提出的文件說明為準,似應該透過外交部的協助,轉達我國法院想要釐清的各項事實及法規依據,請求越南政府由主管食品安全的相關部會協助確認我國法院所提出的各項疑義,才是符合保障被告的程序正義,以及依法應調查事實的適切作法。
李永然指出,更何況現在已經不是像原審審理時,僅有越南工商部不利於被告的法律意見,更有越南農業部、司法部有利於被告的法律意見,且農業部又是該事務的主管機關,就其憑信性及證據力,最高法院更應加以斟酌,所以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可以提出做為有利的主張。
由於台中高分院針對食安法,採用最高法院決議,不論有無危害人體健康,只要是假冒,一律定罪,而大法庭制度已經公告在今年7月4日實施,對此,李永然指出,關於食品安全議題,所涉及到的並不僅限於消費大眾的「健康權」,尚與食品生產者的營業權有關,更與法治國原則下,全體人民對於法秩序的信賴有深層的關聯,也都是《憲法》所確立應予維護的《憲法》價值,如何在「食品安全」議題中,找出一個合理的衡平點,是重要的課題。
李永然指出,當事人若對最法院刑庭決議有不同看法,可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他強調而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期望很深,期望大法庭的實際運作,能確實落貫徹《憲法》平等原則的精神,並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