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必看】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一個例子教你看懂如何省稅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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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保障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每人調高至17.1萬元。
《納保法》保障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每人調高至17.1萬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17年12月上路,從去年開始申報綜所稅時,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的權利,今年基本生活費再調高至17.1萬元,民眾想省稅,可得仔細計算今年的差額喔!
台北國稅局審核員李曉芬表示,去年《納稅者權稅保護法》上路,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已經適用,今年每人基本生活費更從16萬6,000元,調高至17萬1,000元,且差額計算公式有調整,都讓省稅空間變大。
簡單說,只要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加扣除額」,差額部分就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而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身心障礙、儲蓄投資、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等5項。
以4口之家(有2名就讀大學子女)為例,若年收入150萬元、採標準扣除額為例,該申報戶去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68萬4,000元(17.1萬元x4人),高於免稅額及扣除額的合計數為64萬2,000元(免稅額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扣除額2.5萬元x2人),其基本生活費差額是4萬2,000元,報稅時此差額即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若適用稅率為12%,就省下約5,000元的稅。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胡碩勻表示,《納保法》保障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對多口之家、扣除額少的申報戶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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