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長許宗力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由司法院著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內》修改、增訂相關條文,在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建構大法庭制度,已完成立法,即將實施。
7月4日起,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各審判庭可以依所屬審判事務類型向大法庭提案,提案類型分二大類,一是歧異提案,也就是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對同一問題有不同見解,即可提請大法庭審理。
大法庭受理的另一類案件是原則重要性提案,這是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也就是具有促使法律續造的價值,或因屬於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的必要性者,也可以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將來除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可以提請大法庭統一見解,案件當事人上訴到最高法院後,也可以要求承審合議庭提請大法庭統一見解,以解決法律見解不一的問題,之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及決議制度即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