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駐越南代表處回函,針對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用動物原料油給頂新,「另該公司倘從事銷售食用油品時,是否仍須向其他主管機關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一節?似應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公告之?」,二審法官據此推論,大幸福公司應依照該規定取得「食品安全證書」,由於大幸福公司未能取得,所以判定越南大幸福公司提供台灣頂新的油品原料均為不合格。
但根據本刊取得越南農業部的回函,全文只提及各類油品的權責機關為何、出口銷售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是根據農業部哪一些法規辦理,並未指名大幸福出口的食用動物原料油需取得「食品安全證書」,我國代表處在電報中卻寫了「似應取得」的字眼,完全看不出根據,反而比較像是自行揣摩解讀,且回文中「似應」的不確定文義,也被法院認定是肯定文句的「必要」,等於是擴大解釋。
種種採證上的瑕疵隨著官司訴訟進行,一一浮出檯面,律師團認為,這已到了可能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加上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即將於7月4日上路,對於相同類型的法律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見解,希望能有一致性,避免前後裁判歧異,讓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可望對頂新油品案觸及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構成要件爭議,提供解決之道,但是否足以翻盤,仍有待最高法院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