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從嚴解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構成要件,並羅列三大事證改判魏應充有罪,一是出口給頂新的油品化驗報告不實;二是越南大幸福提供給頂新的原料油,不符合當地食品合格規範;三是依據採證化驗結果,認定大幸福提供的原料油,總極性化合物(氧化物)、重金屬以及酸價過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範。
但在油品採證上,二審竟採納案發7個月後才至頂新油槽採集原料油化驗的結果,發現總極性化合物過高,判定頂新使用大幸福公司原料油製造的成品,是以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原料產製而成,已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假冒罪。
然而,這樣的化驗結果,是檢察官在2014年10月扣押頂新油品,直到隔年5月才採樣化驗,經過長達7個月,總極化合物數值偏高,可能是因存放在戶外油槽,長期暴露在空氣中勢必氧化的自然現象,何況,7個月後的化驗報告數值僅超標甚微,卻被直接推測成採購時便已超標,以此當成有罪證據,頂新律師團認為,這已屬採證的重大瑕疵。
至於含重金屬的部分,衛福部的說詞也一變再變,出現前後不一、甚至自我打臉的情況。衛福部在一審判無罪前,認為重金屬的上限僅是對於終端成品的規範,因為精煉就可以降低重金屬,所以沒有針對未經精煉的原料油規範重金屬的必要;但檢察官上訴二審後,衛福部卻改變見解,認定原料油重金屬超標也不行。
頂新油品的酸價在10以下,卻被二審認定過高,一審有專家(鑑定人)表示,酸價10以下為合格原料油,因初榨橄欖油的酸價,CNS還針對直接食用的成品訂出容許值6.6,比頂新油品平均酸價4都還要高,由此可見頂新油品的酸價,並沒有比其他油品高,頂新律師團認為,這些爭議都有必要在更審中加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