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凡事有一好、就沒有兩好,原本希望會因爲網路科技出現,藉由分享經濟而產生的智慧財產大爆發現象,並不如上個世紀的預期,反而因為平台獨大、演算法過濾、盜版、偽內容等因素,造成真正的內容創作者,得不到實質的財務回饋而快速萎縮。
【投書】從創作者觀點 看歐洲著作權法修法
1998年美國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這20年來,由於此法案限縮了著作權在網路世界的保護力,進而有效地促進了數位內容服務平台和社交平台的興起,同時也透過網路,讓幾乎所有的創作和訊息,在全球無遠弗屆、縱貫古今地流動著,打破時空的界限。
以HBO的夯劇《冰與火之歌》為例,HBO原本表示:盜版的觀看人次,並不會影響正版的收視率⋯⋯但是事實證明,盜版的猖獗,造成劇紅、營收卻未增加、毛利下降,最終導致HBO董事長兼執行長普萊勒下台。
2001年蘋果公司的音樂播放機iPod問世,唱片公司也逐個被MP3和網路瓦解,內容創作者倡議修正「千禧年法案」的呼聲從不間斷,但是「科技至上」「利用人優先」的政治正確,卻完全忽視了科技巨獸崛起、創作者凋零的負面影響,將會造成整個世界的文化浩劫,隨著高速無線網路服務的普及,影視產業也繼音樂產業之後,成為下一波被解體的對象。
以音樂為例,唱片公司倒地不起之後,後唱片時代最弔詭的現象是:產出了人類史上最大數量的歌曲和歌手,但音樂銷售和點擊卻也是史上最集中的狀態,僅有不到10%的音樂可以被聽見,可以獲利的音樂更不到3%,甚至影音平台上絕大多數歌曲的聆聽時間,被壓縮到只有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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