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7 05:58 臺北時間

【翁茂鍾案添冤魂6】關鍵人物均亡故 最高檢專案研究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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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由於全案的關鍵人物均已過世,2人已無法自己要求平反,目前正由最高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能否由檢察官主動為2人聲請再審。
由於全案的關鍵人物均已過世,2人已無法自己要求平反,目前正由最高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能否由檢察官主動為2人聲請再審。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提案彈劾通過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後,鍥而不捨追查「銀行員之死」事件,行政院長蘇貞長已下令全面徹查,由於全案的關鍵人物,佳和集團財務副總吳仙富及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均已過世,2人已無法自己要求平反,目前正由最高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能否由檢察官主動為2人聲請再審,預計近日就會有結論。
依法向翁茂鍾的怡華公司追債的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在追債失敗後,反被翁指控違法追債,二審遭判有罪,諸上訴三審時過世,全案由曾與翁茂鍾吃飯見面的法官石木欽、池啟明等人審理時,諸慶恩過世,全案判決公訴不受理,時隔多年,法務部決定替諸平反,卻遇到難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但諸慶恩案最後的公訴不受理,並不是法條字面上規定的「有罪判決確定」,能否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法界有不同看法。
本刊調查,諸慶恩是遭檢察官依《商業會計法》起訴,一審無罪,二審遭改用《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判4個月、緩刑3年,由於業務登載不實罪是輕罪,不能上訴三審,此時,諸慶恩已是有罪確定,但檢察官認為,應以刑責較重的《商業會計法》判刑,因此上訴最高法院,諸慶思也跟著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時,諸慶恩過世,最高法院針對檢察官上訴部分,因被告死亡,依法判決「公訴不受理」,至於諸慶恩上訴的部分,最高法院則是判決「上訴駁回」。
諸慶恩是否符合「有罪之判決確定」的再審條件,法界認為已有疑議,此外,若要以「為被告利益」再審,遇到的問題是,實務見解上,有一說認為,最高法院已判「公訴不受理」,並不是有罪確定,並沒有再審利益,但有一說是,「公訴不受理」是真相不明,如果被告「無罪確定」,所獲利益比「公訴不受理」大,因此諸慶恩可再審。
本刊調查,全案要解套,源頭是當年佳和集團財務副總吳仙富自首案,目前正由台南地檢署重啟偵辦,若能確定當年吳仙富是被迫自首,那麼,一切重來,不僅有助於諸慶恩重獲清白,當時追債失敗的巴黎銀行,也可能可以重獲再審的機會,但由於民事案件時效已過,巴黎銀行要再要求當年翁茂鍾的怡華實業賠償,難度也不低,但若能證明是承辦法官檢察官違法,甚至可研究是否能主張國家賠償,再由國家向失職的司法官提告索賠。
至於該由誰為此案提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提出再審,若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得提出,法界對此也有二見解,一是被告在世時,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提出再審,死後「只有」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第二種見解,則是不論被告生死,檢察官都可以提出。
若採用第一種見解,由於吳仙富及諸慶恩都已過世,若二人的家屬不提出,全案將無法再審,但若採第二種見解,檢察官即可為被告的利益聲請再審,至於最終採何見解,得由最高檢進一步研究釐清。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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