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5 05:58 臺北時間

【警官變逃犯番外篇】非常上訴聲請超過50次 他就這樣成了司法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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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羅明村的女兒小魚說,檢方叫家屬去找法院,法院又叫家屬去找檢察總長,父親就這樣成了司法人球。
羅明村的女兒小魚說,檢方叫家屬去找法院,法院又叫家屬去找檢察總長,父親就這樣成了司法人球。
羅明村不只被民間司改會認為是無辜,案件的司法程序也有問題,羅明村被判13年定讞的餐廳槍擊收賄案,高等法院在2002年更一審時改判他無罪,法警2月4日收到判決書、同日送交檢察官。
依當年法令,檢方應在2月14日前上訴,然而檢方卻遲至2月25日才逾期上訴。最高法院竟也接受,撤銷羅明村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到了更二審,法官改為重判羅明村13年。羅明村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這些年,家屬一直透過各種管道尋求司法救濟。依我國法律,司法救濟有兩種管道,一是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訴法》420條,若發現新證據或新事實、或當初判決所憑的證據被證明是偽造的…等,可向法院聲請再審;二是「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訴法》441條,案子定讞後若發現法院的判決違背法令,檢察總長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羅明村的律師認為檢方逾期上訴,因此判決違法,這些年來一直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然而,遞件聲請了48次都被檢方打槍,理由不一,包括檢方認為這應向法院聲請「再審」。律師於是只好轉而聲請再審。
但2017年,高等法院駁回律師的聲請再審,理由是,這案子更一審就無罪定讞了,法警也出庭證稱判決書2月4日就送到檢察官桌上,至於為何檢察官簽收日期是2月18日?法警說,高檢署習慣將簽收日期自動往後延兩週,因此才「押」2月18日。意思是,這是高檢署規避法定上訴期間的陋習。因此高等法院認為,案子早已無罪定讞,逾期上訴後的判決沒有效力,因此不應再審,至於檢方逾期上訴的問題,需要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律師只好又回頭找檢方,第49、50、51次,不停地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2018年底,檢察總長終於第一次替羅明村提非常上訴。
怎知,2020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理由竟是檢方並沒有逾期上訴,因為雖然法警2月4日就將判決書放在檢察官桌上,但並未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判決書合法送達的時間,應以檢察官簽收的2月18日來算。
法院、檢方幾乎是互相踢來踢去,流亡海外的羅明村就這樣成了司法人球。
三審定讞後的案子想翻案確實極難,例如著名的1986年蘇炳坤冤案,歷經4次聲請再審、4次非常上訴全遭駁回,直到2000年,當時的總統陳水扁乾脆特赦蘇炳坤,才還蘇炳坤自由之身。又過了17年,始終不甘含冤的蘇炳坤再次聲請再審,這次終於被法院接受,全案重新審理,2018年高等法院改判蘇炳坤無罪。
再審有多難?據司法院網站的歷年統計資料,以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為例,2010年-2014年這5年共審理終結了6603件刑事案件的聲請再審案,其中,准予再審的案件為35件,其餘皆駁回或撤回,成功率約僅0.53%,千分之五點三。
直到2015年,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嚴格門檻稍稍放寬,除了發現「確實的新證據」,也納入「發現新事實」。因此2015年-2019年這五年,高等法院及各分院共審理完6103件聲請再審案,准予再審的共57件,比例為0.93%,比前5年增加近一倍,但仍不到百分之一。
而這些極低的百分比,也只是再審的門檻而已,並不等於勝訴,法院准予再審後,還要在法庭重新開始審理,若最後勝訴,才是平反。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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