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姐告訴本刊,去年9月,她與朋友B小姐決定一起準備留學考試,於是透過租屋網,找到瑞安街一處華廈,當時剛好有2間空房,2人聯繫汪姓女房東看屋後很滿意,隨即簽訂租約,除了首月租金,也支付2個月押金,汪當時提交5頁的租賃契約及「房屋使用手冊」「生活公約」2個附件。
2個附件一共有37項規定,包括只能在早上7點到晚上10點使用廚房與洗衣機,洗澡必須在早上7點半到晚間11點之間,不得使用香氛,外出時窗戶要緊閉、放下百葉窗,為通風的窗戶開口不得超過10公分,溫熱的杯子不能直接放在桌上等,第1次違規罰款400元,第2次違規立即終止租約,比學校宿舍管的還多。
A小姐坦言,因為文件冗長,簽約時僅簡單瀏覽,沒有細看,也認為規定如此繁瑣,不住在一起的房東不可能像舍監一樣嚴格執行,雖然她偶爾會晚歸,洗澡時間可能違規,但租約附註也說,逾時洗澡1週只能1次,且須取得其他房客諒解,她認為同層樓其他4名女室友講好就好,沒想到還是遭房東刁難。
A小姐告訴本刊,房東每個月向住雅房的房客收5百元、住套房的房客收300元清潔費,不定時進入屋內公共空間打掃,卻以清潔名義「突擊檢查」,A小姐入住1個月,就收到房東發信提醒所有房客落實垃圾分類,隔天又發信指責她深夜洗澡擾鄰遭抗議,但A小姐詢問大樓上下鄰居,都沒人被「擾」,且她凌晨12點洗澡,隔天一早就接到警告信,明明房東沒跟她們同住,如何得知?
上個月,房東發現1袋垃圾放在餐桌上,便發信給所有房客:「你們是將房東當成女僕嗎?」還揚言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出丟垃圾者、終止租約、要求賠償剩餘租金,A小姐才驚覺,公共空間架設的監視器可能就是房東蒐證的工具。
A小姐告訴本刊,她好意回信向房東解釋,說垃圾是房客們合意暫放,等出門時再順道拿去丟,也強調房客們平常都會維持整潔,反而是房東清潔後,廁所及廚房都會出現不明髒汙,但房客們也沒要求房東退還清潔費。
沒想到此舉惹毛了房東,對方翻出公約,未提出證據就說A小姐多次將鞋子放在公共空間,A小姐回電辯駁,卻被房東飆罵:「我就是針對妳!聽到妳的聲音就賭爛!」隨後發出簡訊及電郵,告知她即日終止租約,要她4天內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