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市大安區租屋的A小姐,過年前突然被女房東以鞋子沒放鞋櫃、深夜洗澡、垃圾亂丟等理由片面解約,要求4天內搬家,讓她非常錯愕,聯絡房東爭取緩衝時間,沒想到,房東竟發電郵罵她「態度惡劣、品行與租約所訂的善良風俗差太遠」,還嗆「妳該自行負責,若存心鬧事,我只能說妳找錯對象!」無來由的中傷,令她傻眼。
規定落落長 比宿舍還嚴
A小姐說,去年9月,她與朋友B小姐決定一起準備留學考試,於是透過租屋網,找到瑞安街一處華廈,當時剛好有2間空房,2人聯繫汪姓女房東看屋後很滿意,隨即簽訂租約,除了首月租金,也支付2個月押金,汪當時提交5頁的租賃契約及「房屋使用手冊」「生活公約」2個附件。
2個附件一共有37項規定,包括只能在早上7點到晚上10點使用廚房與洗衣機,洗澡必須在早上7點半到晚間11點之間,不得使用香氛,外出時窗戶要緊閉、放下百葉窗,為通風的窗戶開口不得超過10公分,溫熱的杯子不能直接放在桌上等,第一次違規罰款400元,第二次違規立即終止租約,比學校宿舍管得還多。
A小姐坦言,因為文件冗長,簽約時僅簡單瀏覽,沒有細看,也認為規定如此繁瑣,不住在一起的房東不可能像舍監一樣嚴格執行,雖然她偶爾會晚歸,洗澡時間可能違規,但租約附註也寫明,逾時洗澡1週只能1次,且須取得其他房客諒解,她認為同層樓其他4名女室友講好就好,沒想到還是遭房東刁難。
A小姐告訴本刊,房東每個月向住雅房的房客收500元、住套房的房客收300元清潔費,不定時進入屋內公共空間打掃,卻以清潔名義「突擊檢查」,她入住1個月,就收到房東發信提醒所有房客落實垃圾分類,隔天又發信指責她深夜洗澡擾鄰遭抗議,但A小姐詢問大樓上下鄰居,都沒人被「擾」,且她凌晨12點洗澡,隔天一早就接到警告信,明明房東沒跟她們同住,如何得知?
逕終止契約 限4天搬離
上個月房東發現一袋垃圾放在餐桌上,於是發信給所有房客:「妳們是將房東當成女僕嗎?」還揚言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出丟垃圾者、終止租約、要求賠償剩餘租金,A小姐才驚覺,公共空間架設的監視器可能就是房東蒐證的工具。
A小姐告訴本刊,她好意回信向房東解釋,說垃圾是房客們合意暫放,等出門時再順道拿去丟,也強調房客們平常都會維持整潔,反而是房東清潔後,廁所及廚房都會出現不明髒汙,但房客們也沒要求房東退還清潔費。
沒想到此舉惹毛房東,對方翻出公約,未提出證據就說A小姐多次將鞋子放在公共空間,A小姐回電辯駁,卻被房東飆罵:「我就是針對妳!聽到妳的聲音就賭爛!」隨後發出簡訊及電郵,告知她即日終止租約,要她4天內搬走。
不僅A小姐被房東趕走,就連她的朋友B小姐也受牽累,被依同樣的理由片面解約。B小姐說:「我是個有潔癖的人,在外租屋多年,是一個優良房客,沒想到竟會遇到如此荒誕的事!」雖然心有不甘,但2人都不想惹麻煩,加上房東提不出違規事證,2人順利拿回押金,最後也準時搬家,對於遇到「張淑晶翻版」的惡房東,只能自認倒楣。
租賃糾紛多 遭多人提告
本刊調查,汪姓女房東其實早就惡名昭彰,近10年來常以房客深夜煮食、洗澡、大聲講話、外出沒鎖門、將鞋子穿進室內、將私人信件寄到租屋處等「違反善良風俗」理由,片面終止租約,逼房客搬家,甚至沒收押金、要求數十萬元的賠償金,至少有4名房客不滿提告。
法院審理後都認為,汪女不但無法證明房客深夜洗澡擾鄰,指控房客違約的內容也都是芝麻蒜皮的小事,根本沒有違反善良風俗,以此終止租約,不符比例原則,最後都判汪敗訴,須返還房客相關費用。
為了釐清真相,本刊找到汪女房屋處的里長查證,里長一聽到汪的名字立刻大喊:「這個房東真的很惡質啦!」並說汪專門租屋給單身女子、女學生或單親媽媽,訂了一堆公約,2、3個月就藉故趕人走、沒收押金,至少有3個房客請他協助。「她們都來找我哭啊!」但更多人也許自認倒楣,花錢消災,實際受害的房客不知道有多少。
里長告訴本刊,汪女愛提訴訟,動不動就說要告人、沒收押金,嚇那些單純的房客,遇到有法律知識的房客才歸還押金。他說,曾有房客被趕出去,汪為了不讓對方回租屋處,立刻換了一樓大門的門鎖,還專程打了好幾副鑰匙交給其他樓層的鄰居,非常不留餘地。
本刊以汪女的全名進入司法院官網查詢,結果查到80幾件官司,證明里長的說法並非空穴來風,讓人意外的是,她還有竊盜前科。
售屋引爭議 登媒體版面
本刊調查,汪曾任某公司祕書、成衣業務,與前夫離婚後獨自撫養2子1女,目前子女都有穩定的工作,她則靠收租生活。3年前汪女的前夫驟逝,隔年她到便利商店偷了一本雜誌被逮,在法庭搬出「前夫離世、情緒渾沌」等理由欲脫罪,但法官認為竊盜事實明確,判她有罪,緩刑2年;同年她又因拒付裝潢工程款被廠商提告,最後敗訴。
此外,汪女還多次登上媒體版面。她曾因讀貴族學校的兒子被老師體罰,告上法院,但獲判敗訴;2009年間,她為了賣屋,自辦「買開運袋抽豪宅」活動,遭法界人士質疑涉及賭博罪,引發爭議;9年前,她還因為欠繳房貸,房屋遭債權人聲請法拍,事後她繳交擔保金聲請停止法拍,但要求返還擔保金時遭法院駁回,為此她還帶著2個兒子到法院拉布條抗議。
對於汪女與房客的糾紛,長期關注租屋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汪提供的租約非定型化契約,內容不合理,也對房客不公平,根據相關法規,房客如果違約,房東應負舉證責任,就算違約事證明確,也至少要提供房客1個月的搬遷時間,要求4日內搬離,明顯觸法。此外,汪向房客收清潔費,可能構成《民法》不當得利,擅自換鎖更涉及《刑法》強制罪,房客都可提告自保。
回應
汪女:房客不愛乾淨才被我攆走
針對2名房客的指控,汪姓女房東回應表示,簽約時房客們都沒意見,自己也沒掐著脖子要對方非租不可,房客若不願接受這樣的生活公約,可以不要簽、不要搬進來。她強調,這2個房客真的很不愛乾淨,才會被她攆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