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司姓男子在去年9月某日晚間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時,在一處路口紅燈期間,熄火牽車迴轉再行駛,被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警員目睹而將他攔下開單,認為司男「熄火後推車紅燈迴轉」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將他依法舉發。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司男涉犯「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司男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司男向法院主張,機車完全熄火的情況下,用人力推車,是屬於一般民眾步行過馬路行為,還是屬於駕駛行為?他表示,人力推動機車的動作比一般行人步行還要慢,且當時並無人潮擁擠,並不會造成行人安全及影響交通。司男更指出,如果仍認定「人力推動機車」是屬於駕駛行為,那所有停在人行道停車格上的機車,都會變成駕駛機車於人行道上,都會被類推認定違規,「顯見此一規定,不符合台灣人民實際生活狀況,且法院亦有判決認定牽車移動並非自原本機械所供之動力,不構成駕車闖紅燈的違規事實」,要求予以免罰。
警方則向法院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在2012年9月17日的警署交字第1010133556號函釋指出,機車駕駛人在紅燈時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亦認定為闖紅燈可舉發處罰。
新北地院審理後表示,所謂「駕駛」指的是用由原動機提供動力使汽車或機車移動,但司男是以人力牽動車子,故不構成原處分所指「『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情況。
法官也指出,警方開罰依據的函釋前後矛盾,該函釋中指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停放機車格內」,視同行人,但「牽引機車過馬路」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認為這份函文沒有明確說明,自非可採。
法官更強調,如果用人力牽引機車過馬路可以算是「駕駛機車」,那沒有駕照卻在熄火狀態移動機車的民眾,豈不是都構成了「無照駕駛」?認為該函釋不合理更於法不符。
法官最後表示,司男的行為雖然投機取巧且違法,但不是因為駕駛機車而發生,因此不應依駕車闖紅燈開罰,反而是該以行人未依號誌來開罰,罰鍰300元,因此裁處撤銷原本1,800元罰鍰之處分。
《自由時報》報導指出,警方稱目前規定除非是機車故障、零件失靈的情況下,以人力推動機車才會被視同行人走路。對於司男一案,警政署表示會尊重法院對個案的判決,但是牽引機車的衍生爭議,他們將會函請交通部研商認定,作為警方的執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