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明訂,民眾得敘明交通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但因智慧型手機普及,檢舉案數激增爆量,甚至其中有部分包含特地跟拍或蓄意報復,不僅產生民怨也影響警察執行勤務,因此立法院去年12月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
本次修法明訂46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包含機車駕駛未戴安全帽、駕駛期間手持行動電話通話、闖紅燈、違規超車,以及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等;紅線、黃線違停則未列入可檢舉的項目中。而為了避免檢舉氾濫,也明訂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交通部今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會涉及配套子法修正、公路監理系統修改、員警執法訓練、教育宣導等,因此在去年12月22日公布後,交通部陸續開會研討配套,並於2月14日預告相關條文,預告期滿後將依規定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從4月30日施行。
針對近期民眾穿雨衣遭檢舉紅線違停一事,交通部則表示,其實依照現行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宜導致違反規定「是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交通警察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民眾檢舉案件也適用。
交通部將盡速了解該民眾被檢舉的違停案件,並通知原舉發警察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免予舉發,也提醒未來如果有類似的案件,會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轉知執法單位,依處罰條例規定審酌,以勸導免於舉發的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