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指出,原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裁定,關於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之段落,僅敘述「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之文字。
但是,昨(28日)新聞稿卻在後面,自編新創增加:「是以,倘檢察官未『提出』前揭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即屬未經舉證,法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如檢察官單純以聲請函查證據之方式規避其『提出』前揭相關執行資料之責任,自非法之所許,法院予以駁回,並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言」等文字。
劍青檢改批,最高法院自編新創增加的這一段文字(飭令全國法院可以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只要看得懂中文的人都可以看出,這是「睜眼說瞎話」!這已經明顯逾越大法庭裁定內容,新聞稿撰稿人已有違反司法行政及法官倫理之事由,應予議處或移付懲戒。
但最高法院今天竟然宣稱,這一段文字就是「依據大法庭裁定意旨所為論述內容之一部分」,藉此混淆視聽,劍青檢改質疑,玩弄文字至此,能取得人民的信賴嗎?最高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代表公平正義之至高地位。平日專門針對下級審判決內容糾錯,錙銖必較;今日自己有錯,竟然以「依據大法庭裁定意旨所為論述內容之一部分」塘塞蒙混,迴避行政調查及個案評鑑程序,從上到下包庇自己人,此等行徑是最壞說謊表率。
劍青檢改期盼,司法院長不要再躲起來,請司法院儘速啟動調查,以具體行動整頓最高法院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