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認為,大法庭通篇裁定恣意解釋、解方錯誤、浪費資源、濫行增加基層法官和檢察官無謂負擔,更將反噬法官及辯護律師,不但強烈抗議,並提出4點批評,全文如下:
一、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才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
我國基層法官審判工作之諸多額外負擔,肇因於最高法院經常以各種理由撤銷原審判決。因為上級審會找碴發回,下級審莫敢不從,判決書上必須仔細論述。其中以「累犯」而言,幾乎都是瞎忙。現在審判實務上,就算被告構成「累犯」而應該加重,法官頂多就是從法定最低刑度加重1個月或多意思一下。即便被告不構成法律上的「累犯」,但其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法官也會納入考量,判得比較重。所以個案中到底構不構成刑法上的「累犯」,對判決結果影響極低。
實務上,檢察官也鮮少以「累犯」特別要求加重或提出上訴,「累犯」向來不是檢察官控訴的重點。但本件大法庭裁定為減輕基層法官工作負擔,竟將禍水東引,改以要求檢察官對「累犯」應負舉證責任,倘若未善盡舉證責任,那法院就不必判累犯,日後不可以此為由上訴。此等思維,不只自私,更是無知,甩鍋他人,不僅無解於問題,甚至更將大幅增加基層法官負擔,反噬其主。
二、大法庭裁定錯誤解方,反將增加基層司法人員無謂的工作負擔
原本想要減輕基層工作負擔的立意,卻因為大法庭想出的怪招,把累犯調查變得超級重要,整個變調。因為責令檢察官應盡舉證責任,表面上似乎將法官工作轉嫁出去,殊不知,下級審法官不但需命檢察官詳盡提出所有證據,檢察官聲請法院調查,法官就要調閱一堆關於「累犯」的資料,一旦檢察官真的依據大法庭的裁定意旨,不管被告有沒有爭執,每個案件都去聲請法院調取被告前案的確定判決和執行指揮書,甚至調取執行全卷,辯護人更須卷證浩繁影印及審查答辯。影響所及,法官更需詳細調查、審酌檢察官的舉證內容,以及辯護人對此之答辯,如有證人更需交互詰問,最後還必須在判決書內絞盡腦汁大作文章,詳細交代是否認定累犯及要否加重刑責的理由,還無法免除「錯認累犯加重/不加重」慘遭撤銷的恐懼,不直接癱瘓掉一、二審法院的刑事審判才怪。
尤有甚者,此等無謂問題,更將成為檢辯雙方日後爭相上訴的破口,也為最高法院恣意撤銷找到藉口,案件將更難確定,司法正義更難實現!最高法院自以為是的錯誤解方,不但治絲益棼,舉國司法人員更將繼續為此瞎忙,永無出期!更無寧日!所謂將帥無能累死三軍,莫此為甚!
三、大法庭捨棄「前科表」不用,改要求審查海量的執行文書,充斥形式主義且破壞環境
大法庭更認為,不可以只看「被告前科表」來調查累犯,否則是「單純空泛」,「未盡實質舉證責任」。彼恐論述不周,更自行腦補,舉例可以提出: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都看清楚才算數,以為洋洋灑灑,貌似遵遵教誨,實則充斥形式主義,徒增影印紙張,浪費環境資源。
被告之「前科表」,係透過電腦系統彙整資料後所自動產生之文書資料,是當前最詳實、最完整記錄該名被告全部前案偵審進度與結果之彙總資料文書。透過「前科表」之使用,可避免每案動輒無益費時調取前案全部卷宗而虛耗延滯偵審效率。因此,「前科表」作為法院審理個案時之量刑參考依據,其內容真正性、正確性乃至作為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等法律效力,長久以來均為我國司法實務所肯認。
今大法庭竟無視於「前科表」長久以來廣受司法機關認可之法律效力及其對於提升訴訟效益之實效,在個案「前科表」內容真正性與正確性並無錯誤之情形下,為求形式上的自我滿足,罔視實質上的無所助益,裁定宣稱其前科表「單純空泛」而捨此不用,另要求基層法官審理每個案件時,都要去調取「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等文件始可。然而撿拾此等片段破碎之個案文件,根本無從拼湊整體前科全貌;縱然強行調取,把整個前案執行卷宗都調回來(可能比人還高),最終還是回來比對被告前科資料表,法院審理淪為「資料校對大會」,最高法院大法庭自曝其不諳司法文書內容之短,莫此為甚。
四、呼籲大法庭應當光明磊落,發揮存在功能
本會呼籲,最高法院大法庭應當自我檢討,倘欲廢除「累犯加重規定」,應光明磊落明言建議,不應拐彎抹角,更不要亂下指導棋,自行造法,徒然製造更多基層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官助理、閱卷室等人員的無謂工作負擔,淪為「生雞蛋無 放雞屎有」,更變相技術性妨害基層法官適用累犯規定,使被告之犯行無法受到妥適刑罰之咎責,最後反而禍及基層法官及司法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