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本刊取得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依證人康鈞尉出庭證稱,他與許在大學時代就是不同系的學長、學妹關係,當時雖未交往,但雙方實習時於同一家醫院相遇,2人有曖昧;後來他畢業當兵,許於一次懇親時突然出現,希望能進一步交往,但他並未同意。
之後2人多年未聯繫,直到2016年時,康邀許擔任其經營之健身房模特兒,2人因工作關係漸有交集,隨後2020年9月底至同年11月中旬,與許藍方有較親密之關係,雙方約會地點有KTV、東區酒吧、許的內湖住處及汽車旅館。
法官檢視原告劉友臻提出之對話截圖,發現許、康2人以「寶貝」等語互稱,內容有不少親暱曖昧對話,更如康所稱,2人談及發生性行為等言論。法官認為,劉提供的證據是翻拍康的電腦影像,亦附有2人實際LINE對話截圖;且許女亦多次將親密訊息中提及的吃飯、剪髮、網路直播、參加金曲獎、至健身房運動發表於個人臉書動態,足以確信2人對話訊息為真。
法官認為,許女與康的互動顯然已經逾越一般朋友互動分際,存在不正當交往關係,足以破壞原告婚姻圓滿、幸福狀態,對原告之配偶權構成侵害。因此判決許藍方須賠償5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