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指出,吳姓蛋商負責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應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假冒食品、《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記、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9月29日上午6時向法院聲請羈押禁接,而法院同日下午4時許,仍諭命具保50萬元。桃檢認為該裁定認事用法有不當之處,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以利追查逾期蛋品等流向,維護國人食品安全。
高院裁定撤銷交保並發回更審,桃園地院5日晚間重新審理。仲毅農產遭查獲將進口雞蛋與國產雞蛋混合,標示為台灣產來出貨,主要供應烘焙、蛋糕業者。吳男訊問後坦承虛偽標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但否認詐欺取財等犯行。檢方也指出仲毅農產有販售逾期蛋,以及在製造滷蛋的生產報表中,標示的進貨原料為未來日期。
檢方認為,該公司有不只一次的紀錄顯然並非誤載,且營業行為不可能只有一次,應是反覆從事,若故意為之即是詐騙。據相關證人陳述,若逾期且未殺菌之蛋液流入市面,下游廠商衛生標準不符合規定,逾期蛋品品質變異恐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法官表示,雖《食安法》是7年以下之罪,但對國民健康影響甚鉅,依照檢方卷證,認為尚有相關共犯未到案,仍在偵查中,且吳男僅坦承部分犯行,檢方應釐清他的涉案程度,究竟是單一事件還是整個上下游產業鏈都出現問題,且吳男可能有與其他共犯有勾串滅證之虞;此外,吳男在於衛生局、食藥署在行政稽查階段,就有文件不實紀錄等情,有反覆實施虛偽標示、有效日期等相關情況。
法院認為,若非予羈押吳男,難以進行之後的偵查、追訴程序,因此裁定吳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