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部分修正條文,外界統稱「國會改革」相關方案,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賴清德6月24日公布,相關法律於6月26日生效,然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針對本案暫時處分部分開庭,並於7月19日作出裁定。
暫時處分裁定內容含「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中有關法人或私人裁罰」「考試委員、通傳會委員等人事同意權」「國會聽證權」等條文,因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對責任政治等重大公益有難以回復之虞,故宣告自即日起暫停適用。憲法法庭8月6日邀集聲請人與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長許宗力今(25日)15時諭知判決,6月24日修正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部分修正條文,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
判決顯示,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合憲,但「即問即答」部分違憲,判決失效;至於備受爭議的「反質詢」定義,大法官則認為「以問答問」與釐清質詢問題不構成反質詢;大法官認為規定被質詢的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不得缺席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與違反可罰2萬至20萬元等部分,已逾越立委及立院的憲法職權,因此判決失其效力;國會調查權部分,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憲,但與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