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指出,總統及行政院提出的聲請案均已完成分案,由承辦大法官及其所屬審查庭依法處理中。
根據憲法法庭提供之公開聲請書(含暫時處分聲請書),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3條之1、第53條之2、第53條之3、第57條、第59條之1、第59條之2、第59條之3、第59條之4、第59條之5、第59條之6、第59條之7、第59條之8、第59條之9、第74條之1規定、第8章章名、第9章之1章名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也同時聲請暫時處分。
民進黨黨團提出7大理由,認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導致國會濫權。一、權力分立制度為憲法秩序存立之基礎,憲法並未建構國會優位之憲政體制,故立法權行使時有其界限,不可逾越;二、立法權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三、國情報告規定牴觸國家權力分立原則;四、藐視國會罪相關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五、人事同意權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被提名人隱私權;六、調查權行駛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違背正當法律原則;七、聽證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跟正當法律原則相違。
外界關注聲請暫時處分時間表以及遞狀後程序。司法院先前表示,憲法訴訟法並未規定暫時處分必須在收案後多久內作成;在處理暫時處分,可以行準備程序,但不以開庭為必要,暫時處分的准駁,可以單獨處理,但也可能於本案判決中併予處理。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若暫時處分有聲請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已逾6個月及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暫時處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