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協助北捷潛水夫症案的律師吳俊達認為,鮑啟宇的案件發生於《國賠法》施行之前,且〈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條明文排除溯及既往,故《國賠法》於此案確實難以適用。但這類個案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6條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國防部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誰殺了鮑啟宇5】石綿相關疾病將在今年起達到高峰 鮑啟宇兒願父親勿白白受害
「我們的上司海軍總部啊,其實國防部現在用這理由來推,一點道理都沒有。不管《國賠法》民國幾年才出來,我發生事情就是要找賠償的對象,誰負責這件事情?你就是要把責任擔起來,沒有法條,去找法條。我發病也不是民國70年之前,是現在當下啊!」4月9日,鮑啟宇生前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接受我們專訪時如此感慨。
他指出,這類個案顯然會遭遇到《民法》第197條規定「請求權罹於時效」的障礙,然而,最高法院前年判RCA汙染案工人勝訴時,就曾闡釋重要法律見解:因有毒物質汙染究竟何時才會發病,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且就算被害人發病,初始也難以查知侵權者為何人。也因此,倘若國防部對當事人行使時效抗辯,可能有違誠信和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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