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衛生局表示,食品業者應確認其所使用之食品原料、添加物以「供食用」為前提,「非供食用」即不得用於食品製程;衛生局與新北市調查處查獲展裕公司使用之氮氣鋼瓶上明顯印有「禁用於食品」字樣,卻仍用於食品包裝充填,稽查現場違規事實明確,業者亦坦承不諱,該行為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全案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除移送刑事偵辦外,衛生局3月5日前往展裕公司複查,其製程流程表與實際作業不符,且仍無法提具氮氣之安全性資料,仍未符合衛生安全原則,判定複查不合格;衛生局依目前現有事證,認為已違反《食安法》第8條,裁罰展裕公司新台幣180萬元,並命該公司暫停作業,業者若不遵守,可再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關注此案的新北市議員戴瑋姍指出,新北衛生局重罰樂扉,讓市民看見市府守護食安的誠意,勿枉勿縱才能杜絕黑心廠商。她也提醒衛生局,在地檢署偵查終結前,不應讓樂扉復工;同時也要做好吹哨者保護,並協助消費者進行後續退貨及求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