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人夫主張,與女子小花(化名)為夫妻關係,李姓男子明知小花已婚,仍於2021年6月間在車上擁抱小花,讓小花在車上替他口交等親密行為,認為均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讓他承受巨大精神痛苦,故依法向李男求償50萬元。
對此,李男辯稱,是小花主動邀約他聊天,當他與小花見面時,都是小花主動擁抱或親吻他,甚至小花還反控他性騷擾,該案經公司調查後並不成立,如今又被控訴侵害配偶權,實在是冤枉。
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發現小花證稱自己在李男的要求下與對方親吻、擁抱與口交,且李男與小花丈夫的對話紀錄中,小花丈夫不停質問李男為何要與小花發生親密關係,但李男均未堅決否認行為,故採信小花的說法,李男與小花的行為確實逾越男女交往分際,達到侵害對方配偶權的程度,審結後判李男須賠償小花丈夫3萬3千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