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元配主張,與丈夫於2021年間結婚,現已協議離婚,2022年7月間她查看丈夫的臉書對話紀錄,意外發現丈夫稱呼A女為老婆,還在丈夫電腦的Google搜尋紀錄中瞥見「撒嬌英文」「越南翻譯」「越南翻譯英文」「老婆越南翻譯」等字詞。
元配說,此外丈夫還有多筆在汽車旅館的消費紀錄,丈夫也坦承有在外買春,但矢口否認對象是A女,讓她感到相當心寒,覺得配偶權深受侵害,依法向丈夫提告求償100萬元撫慰金。
對此,人夫辯稱與A女是前同事關係,縱使有透過Google搜尋越南文翻譯,也無法以此認定他與A女曾交往,至於妻子稱他承認買春一事,是因為他不敵妻子的言語暴力而說出的氣話,並非事實。
南投地院審理時,法院認為男子的Google瀏覽紀錄不足以證明有與A女不當交往,但男子對A女傳送「我愛你,老婆」等訊息為事實,已經侵害了元配的配偶權,審酌後判男子需賠償元配1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