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正哲番外篇】精神疾病犯罪判重判輕差在哪? 刑法19條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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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台鐵殺警案,一審法官認定被告鄭再由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失去辨識控制能力,判決無罪,卻連帶讓負責精神鑑定的醫師沈正哲成為箭靶。
2019年台鐵殺警案,一審法官認定被告鄭再由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失去辨識控制能力,判決無罪,卻連帶讓負責精神鑑定的醫師沈正哲成為箭靶。
在隨機殺人等重大社會案件中,行凶者的精神狀態,往往成為罪責根據,而其中供法官判決參考的精神鑑定,也成為重要關鍵。當社會因行凶畫面和情節陷入憤怒,精神鑑定的結果多被放大檢視、挑戰,甚至被視為讓殺人者脫罪的方法,如此也讓精神科醫師常需面對極大的考驗。
刑法19條訂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被告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態,因此成為無罪、或減刑的關鍵。刑法19條的機制,需仰賴精神醫師鑑定疾病的生理原因,確認是否構成「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這樣的生理原因是否影響一個人的辨識及控制能力,導致失去或降低責任能力,則是由法官來判斷。
法理上雖如此設定,但實務上法官、醫生的工作並未如此涇渭分明。「我們沒辦法定義要怎麼測量辨識跟控制能力,當光是測量的定義都不精準了,就沒辦法給出很精確的答案,」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部主任王俸鋼比喻,衡量一人的聰明程度有不同指標,有人用IQ測驗、有人用大學考試成績,兩種選擇沒有對錯,只是工具不同,「你可以用各種不同的工具跟定義,讓這個結果有非常不一樣的解讀,事實上兩邊都沒有亂講,因為本質就是測驗工具的不同,操作定義的不同,出來的結果不一樣。」
除了量測工具不同,界定辨識控制能力減損或喪失的定義也不同,意思是,一人究竟病到什麼程度,才構成無罪要件?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分析常見不同立場的差別:「有一些醫師認為,法律條文規定是要他真的不知道這件事是違法的,或是完全控制不住自己(才構成無罪),所以他可能會問被告知不知道這件事是違法的?知不知道殺人是錯的?另一派的醫師比較強調病理特徵夠了就不用負責任,對臨床醫師而言,即使這麼嚴重的精神疾病,你問他打人殺人是不是錯的,大概九成九還是會說是錯的,可是重點在於他當下感受的不是這麼是非分明的世界,根本就腦子混亂了…其實病人即使再混亂,大家還是知道有些事是不能做的,可是他們就是生病了。」
被告是否失去辨識或控制能力、導致犯行,關係到是否一犯罪者是否無罪,這也成為法庭上的「終極問題」。許多精神科醫師坦言,每次參與重大案件鑑定,往往無可避免必須面對法官提出這項終極問題,讓他們十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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