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信更直指,吳東亮輾轉將錢輸往他在背後投資及實質掌握的經貿聯網科技公司並因此受益,連金管會都已認證台新銀採購程序未見透明,經貿聯網科技公司甚至於取得台新銀信用卡系統業務後,又將該業務委託他人進行,顯示經貿聯網的專業性不足。
詭異的是,金管會檢查局在2011年3月就發現異狀,一直到2013年7月9日才對台新銀裁罰,整整拖了超過2年,且金管會對外裁罰公告,仍未揭露此一關係人交易中的○○科技(股)公司其實就是經貿聯網科技公司,以及經貿聯網科技背後實質受益人即主要投資者就是吳東亮。
時任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也提到,台新銀信用卡系統委外高度集中給關係人所掌控的經貿聯網,期間台新銀雖曾提出改善計畫,但內容仍未達要求,因此,重懲台新銀600萬元。
只是,攤開金管會裁罰資訊,一般案子往往在檢查局金檢後1年左右就裁罰,無需待檢查局認為金檢缺失改善完畢,但偏偏本案卻明顯拖延,且稱改善計畫內容未達要求才裁罰,遭外界質疑輕輕放下。
台新金當時表示,台新銀為了發展信用卡業務,苦無專業資訊人才,原本想從外挖角具經驗的信用卡資訊團隊,但因該團隊想創業經貿聯網,才以外包的方式建立信用卡資訊系統,董事長吳東亮也因為擔心關鍵資訊外流,以個人名義投資,並隨即出清持股,顯見吳東亮確實曾持有經貿網聯股票,至於持股數量及轉讓對象、時間、方式與金額為何?外界通通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