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劉世芳今(11日)受訪指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站在中華民國政府立場,民選公職必須對中華民國效忠,不允許效忠兩個國家。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劉世芳強調,中配若要放棄國籍,須依中國政府的放棄國籍申請程序辦理。按照憲法增修條文及歷屆總統談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但中華民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效力文件,因此海基會、海協會及兩岸往來文件均屬官方證明。
針對外界質疑政府「政治追殺中配」,劉世芳澄清,相關規定完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執行,台灣是法治國家,民選公職須效忠憲法與單一國家。她也指出,近期有多名村里長因仍持有中國國籍而遭解職,其中部分人直到最近才放棄戶籍,顯示部分基層對法律規定並不清楚,地方政府應加強宣導。
至於有村里長反映回中國後無法取得放棄國籍正式文件,劉世芳回應,移民署相關作業已有近9成完成,並呼籲依規定辦理,尤其民選公職必須遵守法律與效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