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再審」是什麼,聲請再審又為何難以獲准,以至不少冤案都難翻案?
【蘇炳坤案番外篇】再審是什麼 可以吃嗎
1986年發生的蘇炳坤冤案,歷經4次聲請再審、4次非常上訴全遭駁回,直到2000年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建議總統陳水扁特赦蘇炳坤,全案才得以解套。
司法案件經三審(有些案件僅二審)即定讞,除非特殊狀況才能翻案,例如判決若違背法令,檢察總長可提出「非常上訴」,或找到確實的新證據、或發現當初判決所憑據的證物證詞是假的…等等,才能聲請「再審」。
聲請再審必須有嚴格門檻,否則若原告或被告不服輸,判決定讞後還想繼續再審,將沒完沒了,不但浪費司法資源更危及法的安定性。
但司法怎麼可能不犯錯,尤其找出真相遠比一般人想像中困難太多,法官誤判的可能性,也遠比一般人想像得高。因此才有再審機制來修正錯誤。再審門檻過低,不好,但過於嚴格卻也過猶不及,失去再審機制的意義,讓冤錯案難以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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