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6日,林男在左營站搭北上高鐵列車,而高鐵保全員巡視車廂之際,發現他攜帶長條尖銳之物(以月曆紙包裝),經詢問林男本人告知,是原住民傳統的箭,保全員認為有安全疑慮,回報列車長,經層層上報,驚動董事長江耀宗,他下令曾姓列車長、李姓副站長「依規定處理」。
接獲指令,列車長請來鐵路警察協助,請林男在台中站下車,事後林姓男子越想越氣,認為被當眾趕下車,實在很沒面子,深感屈辱,於是控告董事長江耀宗等4人妨害自由及公然侮辱。
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調查發現,「高鐵旅客運送契約」第34、37條規定,旅客搭乘公眾運輸工具,不得將危險物品攜入車內,除請旅客在最近停靠站下車,並得處違約金。

曾姓列車長等也供稱,當時保全人員回報有乘客攜帶危險物品,他到場並獲得上級明確指示後,詢問林男,請他拿出長箭,讓他以及在場的副站長、鐵路警察查看,確實箭頭是尖銳的金屬釘子,他依規定請林嫌下車,對方也沒意見就乖乖在台中下車,過程並沒有碰觸林男肢體,也沒有使用強制力。
不起訴書指出,該原住民傳統箭,箭頭部位為尖銳金屬物,屬危險物品無誤,多數民眾都會認為有安全疑慮,被告等人按規定請他下車,並無強制行為;監視器影像也顯示,被告等人並沒有使用強制力或強暴、脅迫手段,或致告訴人人格受損、受貶抑,因此對被告4人不予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