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長陳豐年指出,失能險理賠爭議大多出現在失能等級認定,例如保險公司認為保戶的情況只有7級失能,可是保戶或家屬卻認為體況更嚴重,有達到4級或甚至1級失能,這時雙方之間有認知差異,會牽涉到最實際的保險金能領多或領少。尤其理賠雖然是依據保單條款裡的失能等級附表,但是很多保戶都忽略了附表下方密密麻麻的文字備註。
【失能險理賠爭議2】症狀固定與症狀惡化傻傻分不清 買失能險別漏看這行小字
實務上,多數失能險理賠爭議來自失能等級認定,保戶一定要看懂保單條款,才能幫自己或家人爭取權益。
其中遇到爭議最常被拿出來討論的,就是判定機能喪失及遺存障害的備註第15條: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後,「經6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就曾經有保戶申訴到金融評議中心,才驚覺原來保單條款最後有這行小字。
陳豐年表示,「治療後症狀固定」是失能險理賠的要件,至於治療時間需不需要滿6個月,或者是否符合立即可判定者,須依個案認定。磊山保經執行業務副總賴柏翰表示,之前有幾起案例,是被保險人還在住院中就取得診斷證明書,然後很快往生,這其實算是「治療中」,而非條款要求的「治療後」。
過去也有失能險保戶因為重症肺炎住進加護病房4天後便死亡,家屬出示寫了「昏迷形同植物人狀態」的診斷書要求理賠,最終金評中心表示,從治療過程可看出病況越來越嚴重,並非「症狀固定」,而是「症狀惡化」不治,無法認定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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