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間,任職房仲的楊男,因仲介信義區豪宅而結識旅美的呂女,兩人相談甚歡,因此認了呂女當乾媽,也取得乾媽的信任,進而結識乾媽的男友魏姓男子。但在2014至2015年間,魏男因資產配置,擔心遭追稅,楊男同意以自己名義開立金融帳戶及保險箱供魏男存放現金,方便魏男在台資金管理,也由魏男取走存摺及提款卡。
不料2016年3月起,楊男到銀行報失保險箱鑰匙,並陸續取走保險箱裡的1,800萬現金,還將帳戶進的400餘萬元轉到自己名下的其他帳戶。魏男察覺不對,多次要楊男陪同至銀行取款,楊擔心東窗事發避不見面,魏男這才發現所有錢都不翼而飛,憤而提告。
案經士林地院審查,法院認定呂女及魏男證詞一致,打臉楊男不知保險箱裡放的是錢,此外還認為楊男見乾媽男友存放大額現金,心生貪念,加上犯後不但否認犯行,至今未賠償魏男,因而將保險箱的1,800萬一案,依《侵占罪》判楊男4年6個月,另外銀行帳戶裡的400餘萬元,則依《侵占罪》判刑1年6個月,合併執行5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