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女研究生在台中某大學專攻研究所,2011年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許男,因當時車禍、失戀心情低落,許男以探病為由,深夜與女子相約在某宮廟的廣場見面聊天,不過兩人聊天到一半,許男突然親吻女子,接著又動手動腳,不顧女研究生反對,強制性侵得逞。
女研究生遭到性侵後,雖腦袋一片空白,但因當時對許男有好感,且許男完事後又對她告白灌迷魂湯,讓她心裡還覺得相當開心,不過事後許男騙砲後失聯,女研究生找不到人才驚覺不對,上網一查才知道許男是慣犯。對此,許男辯稱當天與女研究生第一次見面,2人有聊天、擁抱與親吻,並沒有發生性行為,事後還一起牽手離開該間宮廟,跟被性侵的狀況應該不同。
但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坦承對許男有好感,意味著2人應該沒有過節,因此沒有動機誣陷許男,且女子遭到侵犯後,向學姐求助也有接受心理輔導,過程中的證詞、情緒反應也證實事件的可信度。
法官認為,因為每個人遭遇事故時的反應方式、因量大小及社會經驗有所不同,儘管旁邊就是民宅,女研究生可能也來不及呼救,因此依照強制性交罪,判許男4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