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一名警官透露,黃員有次和一名女性同仁在電梯聊天,女同事說自己上班遲到是因為出門塞車,沒想到黃男竟脫口說出:「妳家不是住在XX區XX路嗎?明明很近為何會遲到?」這些話讓女同事驚駭莫名,懷疑個資遭掌握,黃男偷查個資之事才在分局傳開。祕書室得知後介入調查,但因黃員愛興訟,分局只能先以「專案列管人員」處理,就在12月21日,已將黃員調職至拘留室擔任警衛。
律師王琇慧指出,本案例中有員警在非職務狀況下,以公務系統查詢私人個資,濫用警察職權,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第6條「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相關單位可用考績辦法和《公務員懲戒法》進行裁處,不排除民事侵權行為責任,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