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張綱維羈押理由為所犯背信等罪嫌重大,且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後仍屢次違規,情節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邱忠義審判長、受命法官陳勇松法官(原為葉韋廷法官,因葉法官請假,依事務分配表,由陳勇松法官代理)、陪席法官張紹省法官(原為蔡羽玄法官,因蔡法官請假,依事務分配表,由張紹省法官代理)。其中審判長邱忠義就是讓鍾文智加保後共1億元具保、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卻未宣示裁定,導致被判刑30年5月的鍾文智落跑不知去向。
張綱維一審被判刑後,裁定1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且每週必須到派出所報到1次,還戴上電子腳環實施科技監控,要求每天以手機自拍,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張綱維辯稱有幾次延遲手機報到,是因為正在照顧母親,靠近漁港則是開車載母親到高雄鳳山區的中醫診所看診,沿途行經國道3號,沒有停靠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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