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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公審人妻「專睡處長」半年 14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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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江姓網紅半年來連續發文公審人妻,被判刑10月、拘役120天。(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江姓網紅半年來連續發文公審人妻,被判刑10月、拘役120天。(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經營臉書粉專「我是孔劉的太太·凱薩琳·孔」網紅江姓女子,被控在臉書上指涉一劉姓人妻為某面板大廠處長的「寶貝3號」,並以「渣女」、「塑膠人」等字眼辱罵人妻,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一審宣判,判10個誹謗罪、4個公然侮辱罪,合併應執行期10月,應執行拘役120天,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有週刊曾於2023年8月間,報導知名面板大廠許姓處長在臉書自爆劈腿3女,其中一名小三是「科技公司副總夫人」。根據判決,江姓女子為粉專「我是孔劉的太太·凱薩琳·孔」的經營者,自2023年8月17日起,在臉書上以「專睡處長」、「渣女」、「寶貝處長」等語指涉一劉姓人妻即為該名副總夫人。

至2024年2月間,江女多次發文指劉女不檢點、副總「頭頂超綠」、「螃蟹爬牆」、「加腥寶貝」、「整形整到壞」、「奶奶還比頭大、嘴唇跟小丑一樣」等語,因此被劉女提告刑事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罪等罪,另提起民事訴訟,向江女求償100萬元,並要求下架所有相關發文。

對此,江女坦承發文,但否認有何誹謗或公然侮辱犯行,強調發文內容沒有指名道姓,且為指摘不倫情事,當事人自己在臉書揭露,她僅是針對媒體報導進行評論,如果禁止大家對媒體的報導評論,為扼殺言論自由。又發文內容為傳述原告擔任業務一職時,以身體交換上市公司訂單情事,事涉上市公司交易是否違背誠信廉潔守則,與公共利益相關。

不過法官認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言論中已提供足資辨認之特徵,包括以諧音或音譯指出告訴人姓名,且標明任職公司之職務等。且第三人已於臉書自行揭露,讀者顯可特定、辨識原告。

雖然第三人自行揭露不倫情事,見於臉書及媒體報導,但江女以「專睡處長」等語不斷反覆宣傳,為「傳述」行為,又客觀上足使讀者認定原告私人生活淫亂、對婚姻不忠,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

至於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法官認為,原告並非公務員或與政府有關之人,亦未在社會或一定之生活領域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非公眾人物,其所指之不倫情事也為私德問題。江女雖稱事涉上市公司誠信,卻又自稱為作家,僅是揭露渣男故事,目的顯然不符。再參發文內容,可見其發文動機在博取流量及關注,以謀求私利,難認有何公益考量,何況原告也非相關公司員工。

另江女侮辱原告生活不檢、道德敗壞,並為容貌羞辱,貶損其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無益於公共事務思辨、亦無文學或藝術、學術上之正面價值。

考量江女無前科,為謀求私利,公然貼文任意傳述原告私德不檢點,並恣意侮辱,其貼文傳播速度之快、流傳範圍之廣,見聞者眾多,且時間橫跨6個月,造成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之損害,貶損其名譽甚鉅。又偵審期間矢口否認犯行,未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再考量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依法判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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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28 19: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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