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8 20:10 臺北時間

新北警「大外割」致男子骨折 二審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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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吳姓警員被控過度執法「大外割」害闖紅燈男骨折,二審結果大逆轉,2人通通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吳姓警員被控過度執法「大外割」害闖紅燈男骨折,二審結果大逆轉,2人通通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淡水一名吳姓警員2023年間攔查一闖紅燈的高姓男子,要求出示身分證件,高男卻罵「你神經病喔!」還企圖掙脫,吳員因此以「大外割」將高男制伏在地,卻導致高男腿部骨折。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高男拘役10天,也依故意犯傷害罪判吳姓警員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案經上訴二審,結果大逆轉,判決2人通通無罪。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在新北市淡水分局轄下派出所任職的吳姓警員,於2023年4月13日下午外出執勤時,在中山北路一段、大信街24巷口,發現60多歲高姓男子闖紅燈過馬路。吳員上前攔查,要求高男出示身分證件,高男不予理會欲離開被攔阻,因此怒罵「不要玩這個啦!你神經病喔!」並企圖掙脫吳員。

見高男反抗,吳員當場使出大外割,將高男壓制在地,導致高男脛骨骨折、左小腿、頭皮皆有擦傷,胸口、左肩也有挫傷。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高男拘役10天。認吳姓警員以不合理手段處置,雖雙方有意達成和解,但因金額差距過大破局,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處吳姓警員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需支付對方3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卻認為,侮辱公務員部分,依憲法法庭113憲判字第5號意旨,高男雖確實闖紅燈、對員警辱罵,但其主觀認為自己沒有闖紅燈,沒有配合查驗身份的義務,出於一時情緒所為,亦未因此妨害公務之執行,不構成憲法法庭對侮辱公務員所解釋之構成要件,因此判決無罪。

吳姓警員部分,法官認為,警察等執法人員行使強制力時,是否具有合理性,必須從一身歷其境理性警察之觀點判斷,應該訂定一份判定標準相對明確、可資遵循的「強制力控制層級表」,使員警得依現場情境,採取最適合的強制力,並使審判者不會逾比例原則。

依事發當下狀況,吳姓警員得使用強制力,且當時吳員配有警槍、手銬、警棍、辣椒水等物,也有口頭命令、呼叫警網支援,高男仍因身心障礙影響辨別事理能力,積極以行動抗拒配合,為強制力控制層級第5級,也使得吳員選擇危害較小的警察逮捕術制伏高男,雖然造成高男受傷,依強制力控制表的判斷,並未逾越必要程度,為依法之行為而得阻卻違法,不成立傷害罪,同樣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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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28 20: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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