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名簡姓男子因年老及身心障礙,主張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要求3名兒子每人每月支付5880元扶養費至其死亡,但兒子指出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且有酒後施暴情形。法官審理後發現簡男目前在監獄服刑,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最終裁定駁回其請求,此案仍可抗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簡男主張自己因年老與身心障礙無法工作且無財產收入,申請低收入戶也因3名兒子名義受阻,只能向法院請求扶養費。簡男希望3名兒子每人每月支付5880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為止。
但他其中1名兒子指出,3兄弟自幼由母親及祖父母扶養,父親僅偶爾返家且從未提供經濟協助。父親聲稱公司捲款逃跑,無法分擔家用,後來去工地工作,薪水也沒拿回家。兒子明確表示父親未盡扶養責任。
兒子更提及父親酒後經常對家人施暴,頻率幾乎每週一次,母親因此帶著孩子們分居。3兄弟國中畢業即投入職場分擔家計,成年後才有餘裕照顧祖父母並半工半讀完成學業。兒子認為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盼免除其扶養責任。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審查後認為,簡男目前在監獄服刑,並無無法維持生活的情形,因此無受扶養權利。法院表示其餘爭點如兒子們扶養能力或是否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等,均無論述必要,最終裁定駁回簡男聲請,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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