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許姓補習班數學老師,在2017年某天下午把國中少女小彤(化名)帶到空教室,強壓她肩膀舌吻得逞。當年正值會考期間,並未及時提告,但小彤身心情形每況愈下,終決定報警提告。新北地院審認,小彤在案發當天,有跟學校吳姓國文老師發送「SOS」訊息求救以及家屬證述,均屬適格補強證據,本(5)月宣判,依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許男1年8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小彤於2016、2017年間為該補習班學生,許男在2017年1至3月某天下午,將被害帶到空教室,違反對方意願用手壓她肩膀並舌吻,強制猥褻得逞。案經小彤報警,新北地檢偵查起訴。
許男坦承知道少女未滿16歲也未經對方同意,但否認有強制猥褻犯行,自認沒有強制,只是手扶櫃子親個3、5秒,頂多構成性騷。其律師辯護,舌吻是瞬間行為,屬偷襲也無不斷壓抑,應算乘機性騷,並無補強證據可佐有何強制,且小彤證述有前後不一。
小彤告訴檢察官說,案發當天許男把她從教室叫出來,也沒說要幹什麼就帶到空教室,先按她肩膀讓她坐在椅子上,隨後許男就站起來強行舌吻,自己有推開對方,「那時身體很抖,覺得很噁心,想要趕快離開那空間,而且很震驚害怕」。
學校的吳姓老師出庭作證,當天下午收到小彤「SOS」等求救訊息,並用LINE通話知悉被強吻等情,記得她語氣低沉,聽得出心情不好、不願意的情緒;有在下課時問小彤要不要備案,但她說怕影響會考。
小彤媽證稱,是從小彤姊得知案情,詢問時女兒一直哭,無法陳述細節,隨即跟丈夫前往補習班理論,許男當場頻道歉,許姊(當時補習班負責人)也說對不起並退還學費。小彤爸作證,女兒自案發後從開朗性格變沉默寡言,好幾年間都請求不要經過補習班附近,高中及大學間都有接受心理諮商。
法官認為,辯護指摘小彤證述案發教室門有沒有開等情前後不一,縱無法描述精確,無礙犯行認定;另主張僅為短暫、偷襲舉措,並無違小彤證稱「當時覺得很噁心」,舌吻須將舌頭伸進口腔且有體液交換,是具性意涵猥褻行為,被告空言置辯未壓迫云云實屬無稽,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法官指出,按兒少法規定應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為補習班老師,竟為逞性慾、違背意願,侵害小彤性自主及人格尊嚴,使其身心嚴重受創、影響日常生活,犯後矢口否認固為權利,但對量刑無從為有利認定,另被害當時涉世未深,犯罪動機實為惡劣,考量一切情狀後,依成年人對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8月徒刑。
檢警調查,小彤於2016、2017年間為該補習班學生,許男在2017年1至3月某天下午,將被害帶到空教室,違反對方意願用手壓她肩膀並舌吻,強制猥褻得逞。案經小彤報警,新北地檢偵查起訴。
許男坦承知道少女未滿16歲也未經對方同意,但否認有強制猥褻犯行,自認沒有強制,只是手扶櫃子親個3、5秒,頂多構成性騷。其律師辯護,舌吻是瞬間行為,屬偷襲也無不斷壓抑,應算乘機性騷,並無補強證據可佐有何強制,且小彤證述有前後不一。
小彤告訴檢察官說,案發當天許男把她從教室叫出來,也沒說要幹什麼就帶到空教室,先按她肩膀讓她坐在椅子上,隨後許男就站起來強行舌吻,自己有推開對方,「那時身體很抖,覺得很噁心,想要趕快離開那空間,而且很震驚害怕」。
學校的吳姓老師出庭作證,當天下午收到小彤「SOS」等求救訊息,並用LINE通話知悉被強吻等情,記得她語氣低沉,聽得出心情不好、不願意的情緒;有在下課時問小彤要不要備案,但她說怕影響會考。
小彤媽證稱,是從小彤姊得知案情,詢問時女兒一直哭,無法陳述細節,隨即跟丈夫前往補習班理論,許男當場頻道歉,許姊(當時補習班負責人)也說對不起並退還學費。小彤爸作證,女兒自案發後從開朗性格變沉默寡言,好幾年間都請求不要經過補習班附近,高中及大學間都有接受心理諮商。
法官認為,辯護指摘小彤證述案發教室門有沒有開等情前後不一,縱無法描述精確,無礙犯行認定;另主張僅為短暫、偷襲舉措,並無違小彤證稱「當時覺得很噁心」,舌吻須將舌頭伸進口腔且有體液交換,是具性意涵猥褻行為,被告空言置辯未壓迫云云實屬無稽,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法官指出,按兒少法規定應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為補習班老師,竟為逞性慾、違背意願,侵害小彤性自主及人格尊嚴,使其身心嚴重受創、影響日常生活,犯後矢口否認固為權利,但對量刑無從為有利認定,另被害當時涉世未深,犯罪動機實為惡劣,考量一切情狀後,依成年人對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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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