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指出,曾雨明自2007年4月23日起至今,擔任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於2014年2月27日審理偽造文書案時,對該案被告說:「妳特別給我注意!妳不要給我找收押」、「妳一副不屑法院的臉,妳給我注意一點」、「我做一不二,妳不要不相信 ,妳不要不信邪,我就要收押」、「這樣不用收押啊?囂張」、「如果妳覺得妳的律師這樣子還不夠,妳可以把他當庭就開除掉」等無理言語。
判決書指出,曾雨明當庭稱要收押被告,且有不尊重律師,損害當事人尊嚴的不當言行,被告一度當庭情緒激動崩潰稱:「什麼意思?為什麼不聽我說話?我有委屈」、「我不活了,我去死一死啦」,並二度以頭部撞擊「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後來被告雖已不在庭,但曾雨明在檢察官、辯護人、證人仍在法庭時,又再說:「妳是本省人幹嘛要我一個外省人跟檢察官求情做什麼」等不當言語。
職務法庭審理認定,曾雨明違失行為明確,言行不檢,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中,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等規定,職務法庭指出,曾雨明的行為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嚴重影響法官形象,情節重大,予以罰款現職10個月的月俸給總額處分。(首圖翻攝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