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去年4月19日、今年1月3日進行大幅修正,新增3人以上集團,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等手段,最重判處刑責5年以上之罪,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更不再輕判!
若詐騙集團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詐騙主嫌及車手頭),最高更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機房成員、車手)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市刑大經濟組並舉遭重判之例,2017年8月詐騙集團鄭嫌、李嫌、游嫌等人加入具有持續、牟利、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尋覓、組織、聯繫車手之車手頭角色,負責發放工作手機門號並向車手收取贓款,再轉繳上手。
北市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該詐欺集團以假冒公務機關、ATM解除分期付款等手法詐騙被害人共計7名,得手款項計941萬餘元。
今年3月底一舉查獲集團幹部、車手頭、車手、共犯共計10人後,依加重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8月時經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被告5年6個月及2年不等徒刑,並於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