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文姿云2015年5月15日與弘特公司簽訂專任委託契約書,弘特公司協助她洽商品牌露出機會及運動員贊助事宜,文姿云認為,雙方合作理念漸趨不同,為求專心準備賽事,2020年4月即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提前合法終止契約。
文姿云認為,弘特公司還欠她永齡基金會贊助款及電視相關授權費共36萬餘元未付,而張詩宏弘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也是實際執行她經紀事務之經紀人,雙方已解約,但張詩宏仍在個人臉書以文姿云的經紀人自居,並不斷對外宣稱她有違約,還擅自使用她照片進行廣告行銷,侵害她肖像權、名譽權,提告訴請確認雙方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要求對方賠償及刪除侵權臉書文字。
弘特公司反控文姿云後來與NIKE公司、台北市政府體育局、賀寶芙公司、台北W飯店、台灣普利司通公司、VISA國際組織簽訂契約所獲的酬勞及費用,均應依雙方合約付給弘特公司,要求文姿云賠償234萬8,398元。
法官認為,委任契約著重雙方信賴基礎,文姿云已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弘特公司終止契約, 雙方委任關係自2020年4月24日起不存在,核算相關費用後,弘特公司應付文姿云35萬餘元;法官認為,張詩宏已非文姿云的經紀人,但他於個人臉書簡介中仍登載「空手道文姿云經紀人」文字,已侵害文姿云人格權,判張詩宏刪除相關文字。至於弘特公司向文姿云求償234萬餘元部分,法官認為要先由雙方另協議償還比例,但弘特公司就此均無舉證,因此遭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