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緣於1999年7月清晨,兩位張姓、謝姓女子在三重遭惡煞打劫,當時一對男子共乘一輛機車,持西瓜刀搶劫得逞後便逃逸,警方盤查當地治安人口後,鎖定有類似前科的吳明峰涉有重嫌,並出示照片供被害人指認後,逮捕吳明峰歸案,經檢方起訴後,最初一審認定證據不足,判處無罪,但二審認定有罪,改判刑5年,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但「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本案頗有爭議,開始自發性涉入調查,協會監委王美玉指出,當年承辦警察曾誤導證人指證,且張、謝兩女供述的測謊鑑定表,圖中的反應曲線疑似人為手繪,明顯有造假嫌疑,兩人對吳明峰的身高說詞反覆,案件的共犯、贓物及西瓜刀也從未被尋獲,缺乏客觀的有罪證據,辦案程序有重大瑕疵。
許多人也質疑承辦警方迫於破案壓力,未詳細遵守辦案流程,才導致台灣早期冤獄案頻傳,與江國慶冤死案、呂介閔殺人案等事件如出一轍,協會去年初也公開呼籲法務部,應研擬有無提起再審之必要,經吳男聲請後,高院則在今年7月裁准再審。
經「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長年奔走後,協會律師團也在去年,根據測謊過程與照片指認的疏失,向監察院提出陳情,高院也在今年7月裁定重新審理,並於昨日駁回上訴,在相隔了超過7,500天後,宣判了吳明峰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