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小花失蹤一夜返家後,母親替她清洗髒衣時發現褲子有明顯尿味,加上小花胸部有瘀青痕跡,懷疑女兒在外遭到侵犯。但因小花口語表達有問題,無法明確描述是否遭到侵犯過程,家人帶她到派出所撤銷協尋時,在女警詢問之下,小花才說出她那晚喝酒後發生的事情,警方立即調閱監視器查案。
透過監視器畫面,警方找到一名曾有傷害致死、強盜前科的陳姓男子,監視器在一天之內拍到他與小花一起走在街上兩次。陳男到案後全盤否認性侵,但小花卻能仔細畫出陳男家中的房間格局與家具擺設位置,且比對小花下體分泌物DNA也與陳男相符,2大鐵證終於讓他對性侵罪行坦承不諱。
檢警調查,陳男過去曾因傷害致死、強盜等案入獄15年,出獄後搭訕酒醉的小花,而他明知小花酒後意識不清、無法反抗而趁機侵犯得逞,造成小花心理傷害,雖已坦承犯行但未與小花達成和解。根據法條,刑期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花蓮地院法官認為陳男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刑法》乘機性交猥褻罪判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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