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指控,蘇男承認當天曾和女祕書在辦公室後面的房間發生性關係,但強調女祕書是自己主動倒酒喝,二人聊到後來就很自然地接吻,然後互相牽對方到辦公室後面房間的床上,女祕書身上的衣物也是她自己脫的。
蘇男說他們當時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很短,結束後女祕書要去廁所,他才拿短褲給她穿,二人事後還繼續聊天,只是後來覺得時間已晚,要女祕書換回上班穿著的衣服送她回家,但她換完衣服卻一直待在廁所,他推開門察看,發現女祕書拿著手機打視訊邊哭邊叫,他認為自己是遭人設計。
不過,女祕書的男友則證述,案發當天他人在外縣市,女友當晚陪老闆到餐廳等地應酬,過程中都有傳訊息給他,二人一直保持聯絡;後來女友突然傳訊息要他報警,並不斷傳來「快」「報警」「綁架強姦」等訊息,他焦急地打電話過去詢問,卻只聽到女友一直哭、一直吐。
他說,當時他問女友發生什麼事,她都沒有說話,之後電話斷掉,女友傳訊息告訴他遭人性侵,當下他立即報警,之後不斷打電話給女友,女友接起來都沒說話,只有嘔吐跟哭泣的聲音;他報警後也通知女友的妹妹,要她趕往姊姊的新公司;等他驅車趕赴醫院時,女友神情恍惚,還一度把他誤認成蘇男,驚慌失措地說:「你不要過來!」
女祕書的妹妹也證稱,她接到姊姊男友通知到達現場,要和警察進去時,蘇男還擋在二樓門口說:「只是員工喝醉而已,沒什麼!」經警察警告,蘇男才讓開。她一進去就看見姊姊衣衫不整,光著腳癱坐在地上,一旁有兩大坨嘔吐物,精神狀態很不好,邊哭邊說:「你們不要靠近我,我不要跟你做愛。」並用無力的雙手一直推一直推,等意識到她是妹妹才說:「妳會相信我吧!我真的很愛我男友,我不是這麼隨便的人,妳要相信我,我沒有。」之後指著蘇男跟妹妹說:「他都可以當我阿公了,我不會跟他做愛,我不會。」
地院審理認為,女祕書正值芳華,且有穩定交往的男友,案發當天才到職第沒幾天,和老闆關係生疏,且蘇男已60多歲,雙方年齡差距懸殊,沒有證據認定女祕書有任何積極想和老闆互動的情況。
加上蘇男跑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錄下蘇男不斷提及要測試女祕書的酒量,女祕書並未主動要求飲酒,因此採信女祕書是因擔心剛開始工作就拒絕老闆不妥,才答應回辦公室一同飲酒的指述,並怒斥蘇男稱遭女祕書設計引誘的辯詞根本無稽。
此外,從到場員警的祕錄器及女祕書男友和妹妹的證述都可以看出,女祕書當時的意識狀態時而混亂不清,時而完全不省人事,因而認定蘇男罪證明確,判他4年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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